安全警示(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1:某LNG加气站“11・26”LNG泄漏爆炸事故(应急管理部2023年城镇燃气事故通报〔2023〕第17号)
事故概况:该案例源自应急管理部官网2023年12月公开通报的城镇燃气典型事故。2023年11月26日22时许,某省某县LNG加气站在夜间加气作业时,LNG储罐出口管道阀门因长期未开展维护保养,密封垫片老化破损导致大量LNG泄漏,泄漏气体遇作业人员防静电服未按规定穿戴产生的静电引发爆炸,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560万元。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公开调查报告显示,该站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加气班长兼职安全管理工作;站长张某无燃气行业从业经历,未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此前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加气班长)未接受过专业安全管理培训,不具备LNG安全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违法违规事实:1.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站长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质和考核合格证书,不具备法定安全管理能力;2.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由加气班长兼职,导致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储罐出口阀门自2022年6月以来未开展过专项检查维护;3.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新入职加气员仅通过1天跟班学习即上岗,员工未掌握LNG泄漏应急处置流程和防静电操作要求;4.加气员月薪资4100元(当地燃气行业加气员平均薪资5800元/月),事故发生前半年内4名加气员离职,离职率达66.7%,新入职员工未经过系统安全培训即独立作业。
处理结果:依据公开通报的处理决定:1.企业被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关闭;2.站长张某、企业实际控制人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3.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气班长)被应急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终身不得担任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务;4.企业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以280万元罚款;5.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因监管不力,相关责任人被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案例2:某加油加气合建站“6・18”火灾事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危险化学品事故通报〔2023〕第102号)
事故概况:该案例源自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官网公开的危险化学品典型事故通报。2023年6月18日15时许,某地级市加油LNG加气合建站在成品油卸油作业过程中,卸油管与油罐车接口密封不严导致汽油泄漏,泄漏汽油蒸气遇静电接地装置未按规定连接产生的静电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LNG储存区外围,造成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20万元。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站站长陈某无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双重管理经验,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由行政人员兼职,未接受过危险化学品和LNG安全管理专业培训;为压缩成本,该站未配备专职卸油员和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员,加气员同时兼任卸油作业,员工月薪资低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20%,半年内人员流失率达45%。
违法违规事实: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双重管理资质,不具备合建站安全管理能力;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6.2.12条规定,卸油作业未落实静电接地、安全监护等强制性要求,卸油接口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3.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覆盖成品油和LNG业务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品油储罐区与LNG储存区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老化失效等13项隐患未及时整改;4.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未覆盖双重业务风险,员工不掌握跨区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
处理结果:依据公开通报的处理决定:1.企业被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关闭;2.站长陈某、实际控制人王某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3.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被处以5万元罚款,终身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务;4.企业被处以180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5.属地应急管理局、燃气管理处相关监管人员因未履行监管职责,被给予政务处分。
案例3:某LNG加气站“3・12”冻伤事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行政处罚通报〔2024〕第98号)
事故概况:该案例源自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4月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通报。2024年3月12日9时许,某LNG加气站加气员在为物流车辆加气时,加气枪快速接头密封件老化破裂导致LNG泄漏,造成加气员和司机面部、手部冻伤。公开调查结果显示,该站站长刘某原为成品油加油站收银员,无LNG加气站运营管理经验,未取得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由站长兼任;加气枪密封件自2023年10月以来未按规定更换,站内未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和应急堵漏器材。
违法违规事实:1.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站长未取得相应资质,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由站长兼任且不具备专业能力;2.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立特种设备及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加气枪密封件超期未更换,设备维护记录伪造;3.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加气员未掌握加气枪泄漏应急处置技能,未按规定穿戴防寒防护用品;4.加气员月薪资4200元(当地行业平均水平5500元/月),事故发生前3个月内3名加气员离职,新员工仅培训1天即上岗。
处理结果:依据公开通报的行政处罚决定:1.企业被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2.站长刘某被处以年收入50%的罚款(计3.2万元);3.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整改合格后需经燃气管理部门验收方可恢复运营;4.企业承担伤者医疗费用及赔偿共计18万元。
(二)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4:某LNG加气站未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行政处罚案(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215号)
违法事实:该案例源自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9月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8月15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燃气管理局对某LNG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违规事实:1.站长无燃气行业从业经历,未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行政文员兼职,兼职人员未接受过安全管理专业培训;2.未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风险辨识台账、隐患排查记录、培训档案等核心资料均缺失,仅提供3份伪造的安全检查记录;3.加气员月薪资4000元,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内更换7名加气员,人员流失率达70%,新入职员工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4.LNG储罐安全阀自2022年10月起超期未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未定期校准,2台加气枪存在泄漏隐患未整改。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处理结果:依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1.对企业处以60万元罚款;2.对站长处以8万元罚款,对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3.责令企业限期2个月内完成整改,要求:①更换具备相应资质的站长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补齐所有安全管理档案;③补缴员工社会保险;④对超期未检的安全阀、未校准的报警器完成检验校准,更换存在隐患的加气枪;4.整改期间暂停加气经营活动,整改完成后需提交验收申请,经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案例5:某LNG加气站安全投入不足行政处罚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2024〕第136号)
违法事实:该案例源自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6月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5月22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与省燃气管理局联合开展燃气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LNG加气站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1.站长为压缩成本擅自削减安全投入,站内8具灭火器已过期未更换,未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急防爆工具等强制性应急物资;2.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仅通过微信发送培训文档,未组织实操培训,员工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率仅30%;3.人员配置严重不足,3名加气员承担24小时轮流作业,日均工作时长12小时,月薪资仅4500元,半年内流失2名加气员,剩余员工长期疲劳作业;4.未建立客户服务流程,车辆加气最长等待时间达1.5小时,近3个月收到司机投诉12起;5.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操作无章可循。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处理结果:依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1.对企业处以45万元罚款;2.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6万元罚款;3.责令企业立即整改:①7日内补充配备合格的应急物资,更换过期灭火器;②15日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标准化客户服务流程;③优化人员排班,新增2名加气员;④组织全员开展安全培训和实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将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案例6:某加油加气合建站多次违规未整改行政处罚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行政处罚通报〔2023〕第189号)
违法事实:该案例源自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1月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通报。2023年10月18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燃气管理局对某加油LNG加气合建站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站在2023年4月因“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成品油储存区隐患排查记录不全”被处以20万元罚款后,仍未落实整改要求,且存在新的违法违规事实:1.站长无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双重管理经验,安全管理人员由行政人员兼职,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考核合格证书;2.未建立覆盖成品油和LNG业务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培训教育、应急管理等工作均未开展,安全管理档案缺失;3.为压缩成本,员工薪资拖欠2个月,1年内更换8名一线员工,人员流失率达80%,站内长期由临时人员顶岗,操作不规范问题突出;4.此次检查新增12项安全隐患:LNG储罐压力表未校验、加气区未设置警示标志、成品油卸油区未配备静电接地检测仪、作业人员未穿戴防静电服、消防通道堵塞、应急演练未开展等。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理结果:依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1.对企业处以80万元罚款(含前期未整改加重处罚30万元);2.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0万元罚款;3.吊销该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关闭;4.相关责任人(站长、实际控制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被纳入危险化学品和燃气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经营管理工作;5.企业需在15日内完成员工薪资结清和经济补偿。
案例7:某LNG加气站燃气泄漏隐患行政处罚案(河南省燃气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2024〕第57号)
违法事实:该案例源自河南省燃气管理局2024年5月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4月10日,河南省燃气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LNG加气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违规事实:1.站长无燃气行业从业经验,未取得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由加气员兼任;2.未制定燃气泄漏应急处置预案,未配备足够的堵漏器材和空气呼吸器,仅配备2具灭火器且均临近报废期;3.加气员未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操作时未按规定检查加气机,现场模拟泄漏测试时,3名加气员均无法正确处置;4.为压缩成本,该站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加气员月薪资仅3800元,1年内更换5名加气员,新员工均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5.未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LNG储罐附属阀门、管道接头等关键部位长期未检查,存在多处潜在泄漏隐患。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处理结果:依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1.对企业处以35万元罚款;2.对站长处以4万元罚款;3.责令企业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①更换具备相应资质的站长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②制定完善燃气泄漏应急处置预案,配备足额合格的应急物资;③组织全员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④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补发薪资差额;⑤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所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消除泄漏隐患;4.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整改合格后需经燃气管理部门验收方可恢复运营。

黑龙江省燃气协会成立于2024年3月1日,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秉承坚持政治属性、坚持人民至上、敦促安全生产、履行法定职责的宗旨,以最坚定的工作信念和最饱满的工作热情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热忱欢迎广大燃气经营企业、技术研究院、高校、设计咨询、产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燃气业务的相关单位加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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