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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

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可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5-11-14 13:18:05 点击次数:1 次

  燃气管道作为城市地下“生命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因部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临时施工,导致燃气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①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②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④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⑤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如何避免破坏燃气管道?

  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易燃易爆物品;

  3、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施工单位应该这样做

  1施工前

  联系燃气公司对燃气管线进行定位,如遇施工方案变更,请再次联系燃气公司进行管线定位;确保负责施工的工人及机械作业人员了解管线位置;在大规模挖掘前,必须在挖掘探孔明确管线实际位置;距离燃气管道过近时,应采取人工开挖。

  2施工中

  当燃气管道裸露后,必须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必须采取有效支撑手段,防止管线下沉位移;对燃气管道进行有效标识,防止其他作业误伤燃气管线;回填时小心将警示带、保护板、盖板或其它保护装置放回原位;回填土确保无砖石瓦砾,并夯实管基。

  信息来源:博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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